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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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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資源循環與永續政策,企業設置回收或清除處理設施時,常需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環保用途。洹郁團隊熟悉法規流程,協助客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地方政府規範,辦理環保用地變更,包括文件準備、跨機關會勘、事業計畫核准及土地編定變更等全流程。專業規劃,合法合規,讓企業順利設立環保產業,永續經營無後顧之憂。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配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係指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之設施。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以下簡稱事業計畫)審查核定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申請。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1)興辦事業計畫書(需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定定之文件)。 (2)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格式如附件一)。 (3)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做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4)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核發者為憑)。 (5)地籍圖謄本(將範圍著色)。 (6)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與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應著色表示)。 (7)位於山坡地範圍須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文件。 (8)其他有關文件。
     
    五、縣(市)政府接到申請人提出事業計畫後,縣(市)環境保護局應即查核書件是否齊全,並會同縣(市)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及審查簽註具體同意設置意見後,併同下列文件各一份,徵得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同意後,函覆申請人並轉知向縣(市)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1)本要點四規定之書件。 (2)會勘報告(格式如附件二)。 (3)事業計畫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 (4)清除處理機構經縣(市)政府核准或核備文件。
     
    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註銷或撤銷其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其原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申請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申請於保安林使用區之土地,非經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者,不得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申請變更編定面積超過二公噸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4)涉及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5)使用農業用地,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6)申請使用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應依工業區土地變更規劃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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